天津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16 16:44来源:集团公司 综合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天津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全文如下:
 
天津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业有关法规制度,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签署本公约并自觉遵守。
第三条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面向全体会员企业乃至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第四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树立“依法守信、专业高效、爱心细心、服务至上、文明和谐、奉献担当”的理念,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自觉开展并长期坚持物业服务“八大”行动,以优质高效服务践行天津物业管理24字行业精神。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员工开展经常性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理需求。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参加行业项目评优、信用考评等,接受物业服务检查考评,申报或提供的数据和资料要真实准确。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等,应当公开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守物业服务合同,不擅自减免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遵纪守法,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业主信息。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抵制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有损害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管理;
(二)挪用、骗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不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八)不依法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
(九)不配合、不服从行业管理;
(十)涉黑涉恶,欺行霸市,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章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做到依法从业,令行禁止。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追求勤奋、务实、创新、奉献的职业精神。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重要岗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业主信息。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有损害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着装不整,举止不端,有损行业形象;
(二)服务态度差,使用不文明语言,引发矛盾纠纷;
(三)推拖敷衍,搪塞躲绕,报事报修等事项久拖不办;
(四)吃拿卡要,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利益;
(五)违法违规,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责任事故。

第四章 违反本公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依据本公约,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对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做出约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理决定,并将公开谴责的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害或后果轻微的,给予约谈或警告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行为情节较重,或已经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对物业服务行业形象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行为情节严重,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谴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反本公约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做出书面公开检讨挽回影响的;
(三)自觉纠正违反本公约行为,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违反本公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年内被行业评定公布为不诚信企业的;
(六)二年内受到过物业管理行业其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自律委员会可委派秘书处负责投诉受理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对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拥有本公约解释权。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部门: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